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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香港证监会新发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管理制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立场书概要

安杰律师事务所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作者:黄浩宸、Greg Heaton


01

背景


证监会在2018年公布概念框架后,于2019年11月6日发表立场文件,阐明其对在香港运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新监管制度。本文对此文件进行了研究并为交易平台提供指导证监会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新监管制度的营运者,产品发行人和投资者。本文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


02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框架


新的监管框架实质上是集中式在线交易平台的营运者的“选择加入”许可制度,并提供至少一个证券型代币的交易。在此监管框架下,这些营运者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可以申请进行第 1 类(证券交易)及第 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满足其他许可要求,包括适当人选的标准的前提下,证监会随后可以将牌照授予合资格平台营运者,以开展其虚拟资产交易业务。


目前,证监会明确表示将不接纳以下类型平台的牌照申请:


  1. 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

  2. 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证监会认为,营运者要获得合资格平台营运者之牌照,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监管标准。


A. 新监管制度下的许可条件


证监会所批出的合资格平台营运者牌照或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类 别

条 款 和 条 件

专业投资者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及《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

条款和条件

持牌人必须遵从《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经不时修订)。

证监会批准

对于以下任何计划或提议,持牌人必须获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1. 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及

  2. 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

报告

  1. 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及

  2.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


持牌平台营运者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IX 部的“失当行为”,并可能会对平台营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


B. 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对持牌平台营运者施加的发牌条件之一是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其中一些条款和条件列出如下:


类 别

条 款 和 条 件

稳妥保管资产

证监会期望持牌人采用经营架构和使用技术,以确保其可向客户提供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保护。措施包括:

  1. 透过一家公司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持有客户资产,以保障客户虚拟资产与该平台的资产获妥善分隔。

  2. 把 98%的客户虚拟资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其在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于不超过 2%。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亦应尽量减少从持有大部分客户虚拟资产的线下钱包中拨出资产进行交易。

  3. 应就处理客户虚拟资产的提存要求制定充分的程序,以防止因盗窃、欺诈及其他不诚实行为、而引致的损失。

  4. 确保所投购的保险时刻有效,而其保障范围应涵盖保管以在线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及保管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

  5. 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管治程序,以确保安全地产生、储存及备份所有加密种子及密钥。

认识你的客户

持牌人应:

  1. 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规定,并应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其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分、财政狀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2. 在向客户24提供任何服务前,应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包括对虚拟资产所涉及的相关风险有所认识)。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持牌人应:

  1. 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2. 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

持牌人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

会计及审计

持牌人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核数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风险管理

持牌人应:

  1. 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2. 要求客户预先将资金注入其账户内,持牌人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财务融通以购买虚拟资产。

利益冲突

持牌人应设有用来管限雇员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

持牌人应:

  1. 设立一项职能,负责订立、实施及执行, 包括载列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责任和限制的规则;和

  2. 将任何虚拟资产纳入其平台上交易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所有被纳入其平台的准则。


若您有兴趣了解更多如何申请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请通过邮件(basilhwang@hauzen.hk,basilhwang@anjielaw.com)或微信(basilhwang)联系我所的黄浩宸律师。


作者介绍 

黄浩宸 | 合伙人

basilhwang@hauzen.hk

 专业领域

金融市场合规及监管事宜



Greg Heaton | 律师

gregheaton@hauzen.hk

 专业领域

金融市场合规及监管事宜



香港联营所

浩宸律师行

浩宸律师行,安杰律师事务所香港联营所,是一家专注于金融行业的律师事务所,有效弥补了为法规和交易提供法律咨询的商业律师与一般性质的争议解决律师之间的缺口,为金融市场的各种法律需求提供咨询。


浩宸律师行致力于为香港金融市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且特别注重于构成香港金融系统的主要三类参与者:

  • 持牌中介机构

  • 上市公司,以及

  • 投资者


浩宸律师行为金融行业的客户提供有关公司,商业和监管方面的建议,并代表客户进行诉讼和仲裁。其合伙人和资深律师是著名的金融市场法律专家。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的职业生涯中有大部份时间是在经营持牌实体或上市公司,并且对市场参与者面临的法律和商业问题具有第一手的知识。


声 明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视为安杰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如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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